案內人隨筆

May 31, 2008

規避器件睇真D

Filed under: Blogging — Tags: , , — 尹思哲 @ 11:35 pm

先來看看知識產權署的對規避器件的禁制文件。

文件列明,下列活動可招致民事及刑事制裁:

- 製作規避器件作出售或出租用途
- 輸入或輸出規避器件作出售或出租用途
- 經銷(包括出售、出租、在貿易或業務過程中公開陳列或分發)規避器件
- 提供商業性質的規避服務,令顧客能規避用以保護版權作品的科技措施

規避器件定義
- 安裝於遊戲機,用以玩盜版遊戲的改裝晶片或器件。
- 用以破解密碼,令人在未獲授權下取用版權作品。

例外情況:
規避區碼可以
規避間諜程式也可以

基本上,以上的條文細節算okay啦,不會很籠統,至少不像23條般,令市民在連自己犯了法也不自知。可是,我覺得它原則上還是有兩個問題:

問題一
技術中立原則

所謂的中立原則,是法律不應因為新科技或技術可作為侵權工具之用途,就直接認定該技術提供者必須負起侵權責任,這原意是為怕規管妨礙了技術的創新及發展。

例如:
影印機可以複製書籍,然而有人用來印盜版。
MP3可以聽正版,雖然實際上大都是盜版音樂。
改裝遊戲機,就能看區碼碟,也有不少人玩盜版。

無論正常使用者和侵權者的比例如何,法律理應保障純粹提供技術的一方。這是因為,技術的用途因人而異,這跟改機的人也無直接關係。

可是,香港的現行條例之下,一個技術、服務或產品,即使兼具正當及侵權用途,也屬違法,即:

規避區碼 + 能看盜版 = 犯法
增強功能 + 能看盜版 = 犯法
任何功能 + 能看盜版 = 犯法

另外,不僅遊戲,就連電影及聲音租賃權,也包括在條例規管之內。若按照兼都不淮的邏輯,YouTube應受到制裁,因為它提供了版權內容的規避服務,本身亦載有侵權內容,並藉此賺取廣告收入。

問題二
刑事法保護產權?

被捕的改機店人員,不是一般的民事訴訟,它可以是刑事 + 民事的雙重起訴。兩者可是天壤之別:

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主要分別,在於前者是以香港特區的名義向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士提出 (即無論受害人是誰,均以香港特區之名義提出檢控),藉以遏止罪案和懲治罪犯;而後者則用以保護產權、追收財產及強制履行訴訟各方之義務 (一般由受損失之一方提出指控或索償)。 - 社區法網 (CLIC)

要知道,就算直接侵犯了知識產權,本身不過是民事訴訟。可是,由政府出手指控間接侵權的改機店,卻變成了刑事訴訟,最高刑罰是監禁4年,另外,版權持有人還有權再提出民事訴訟。

問題是,明明是侵權的指控,為什麼是刑事訴訟呢?遊戲機生產商大可以從民事訴訟追討呀,就像Sony自己淘錢跟力生打官司。香港政府有必要強出頭嗎?

以上的做法,令我有一種感覺,是有人拉不到生產老翻的人,就乾脆立個名目,直接去找改機店的麻煩,結果犧牲了支持正版的市民改機的自由。

前文 - 改水貨機何罪

May 30, 2008

不方便的真相

Filed under: Blogging — Tags: — 尹思哲 @ 10:52 pm

改水貨機何罪?

Filed under: appledaily — 尹思哲 @ 7:42 am

下午兩點左右。「你收唔收到3HK既新聞稿呀?」孫柏文忽然來電。「無喎,佢地又有咩事呀?」「嘿嘿,佢地做左iPhone既香港同澳門代理啦。」「下!係咪獨家先?」

整份新聞稿,基本上只得一句「3 to bring iPhone to Hong Kong and Macau」,除了3hk,無人知道到底是否像AT&T的獨家代理,但估計應該是3G版。

同一時間,思哲收到來自Google Reader的訊息,話說香港海關又採取行動,突擊搜查7家改裝遊戲機店舖,拘捕了7男1女。據稱,已改裝的遊戲機,可以玩盜版遊戲。

那時候,我想起很多朋友的水貨iPhone,我便想,原來不知不覺間,我們很多人也許已犯了法!如果說,改裝遊戲機屬於違法,那麼改裝iPhone也肯定犯了法吧。我不明白,水貨機也不外乎一件產品而已,如果思哲委託朋友,到美國買一台iPhone帶回來香港,那部iPhone好歹也是我的財產吧?我要拿它去改裝、拿它去解剖、拿它去送人,拿它去賣掉,基本上應用已經與生產商無關了。

為什麼香港會出現了一條法例去欺壓改機店呢?他們如果沒有出售盜版遊戲,也不過是出售改裝機件的技術罷了。香港警察幹嗎不去拉生產盜版遊戲的人,而跑去捉拿改裝機件的人呢?這樣跟當日香港警察捉不了發相奇拿,然後隨便捉一個網民坐冤獄有何分別呢?

如果說,由於改裝過機件才可以玩盜版,所以違法,那就更加說不通了,因為我們家裡得有電視機才可以玩盜版,難道電視機生產商也違法了嗎?當然不,因為電視機有別的用途,可是改裝機件也有別的用途呀,改了裝,遊戲機可以變成音響器材,也可以看到其他區碼的影碟呢;改了裝,我才可以用到我真金白銀買回來的水貨iPhone呢。

《2008年5月30日刊於蘋果日報》

May 29, 2008

行貨iPhone來了

Filed under: Blogging — Tags: — 尹思哲 @ 7:33 pm

原來不是smartone。就那麼輕輕的一句。

新聞稿

今年內,應該是3G吧。

Foxy不敗之謎

Filed under: appledaily — Tags: — 尹思哲 @ 8:01 am

返到公司,見同事們圍住今日的A1頭版,我上前去了解。

「個女警幾靚喎,仲拎住個LV手袋。」新上工的小良說。「原來師姐都要扮港女。」「可能只係工作需要呢!」大家在你一言我一語。

繼入境處之後,這次特區警察又哉在中港台專用的點對點軟件Foxy的手上。報稱,有警方偵查販毒活動的資料,居然透過互聯網傳播開去,號稱「Foxy天王」的網民,向傳媒舉報,他於網上搜到警方九份文件。特警表示,懷疑有關人員在家處理文件,而該電腦裝有Foxy軟件,以致文件外洩。

「唔係呱,用Foxy都唔需要分享機密檔案架。」我自言自語。「其實可能唔關佢事,有可能部分既Foxy下載軟件,有唔少已經係「感染版」。」技術部的維奇說。「換言之,即係新安裝的軟件,已經係中左毒?」「就算下載左正常版,不過之後下載其他檔案時,亦好容易中招!」另一位技術同事阿歷亦插嘴說:「真係好恐怖,記得有次我將設定改成不分享,過一陣,佢又自己轉返分享。」

思哲本身沒有使用Foxy。「講到咁恐怖,咁點解你地仲用Foxy呢?」我向秘書小姐寶兒問道。「唔用foxy,我點下載mp3呀?」噢,原來如此。

曾幾何時,我也用過WinMX來下載流行曲,但自從Winmx服務中止後,我就一直沒有再用其他軟件了。奇怪的是,最近本地也開始出現了好些合法下載音樂的服務,既然Foxy這般麻煩,何解用戶們沒有轉移到合法服務去呢?

「咁你有無聽過MOOV,或者MusicXS呢?」我問同事們。

甲:「有呀,不過要錢嘛。」
乙:「有,但係我覺得佢地D歌好唔齊。」
丙:「我試用過啦,好難用架,例如係屋企就用到,但返到公司就唔work!」同事們似乎還是喜歡Foxy多一點。
我:「噢,咁我都係聽返YouTube同Joost算啦。」

《2008年5月29日刊於蘋果日報》

May 28, 2008

經典偶像

Filed under: Blogging — 尹思哲 @ 10:54 pm

渣老闆寫Beatles,講經典偶像:

人們說「經典」的其中一個特色,就是經得起時間考驗。

我好有共鳴,尤其我當時都係睇緊YouTube,只不過渣兄睇緊外國,我睇既既係本地。

7000萬人的故事

Filed under: appledaily — Tags: , — 尹思哲 @ 2:01 am

今年三月,幾家企業包括恒大地產,擱置來港上市的計劃。去年底至今,新股市場一直潛水,已不復去年同期的暢旺。

另一邊廂的花旗,情況亦類同,今年首季,一共只錄得5宗由風投基金支持的IPO上市,相比起去年的18宗明顯大幅下降了。部份風投的管理者更對媒體說:「我們已經向start-up們表明,他們必需減低負債,並專注於核心發展,直至投資氣氛轉好為止。」

這時候,投資者很吝嗇口袋裡的每分每毫,夠膽IPO上市的公司,也許只得Facebook。有關Facebook即將IPO上市的消息一直沒完沒了,尤其是去年,Microsoft在他們身上投資了2.4億美元,箇中大約是150億美元估值吧。現時,Facebook的僱員人數約有550人,最近他們還聘請了Google前業務部VP Sheryl Sandberg擔任COO,除了技術團隊管不到,Sandberg算是一人之下,萬人之上。江湖盛傳Facebook此舉正是為了IPO上市舖路。

Facebook的活躍會員人數,正在以幾何級數地遞增。07年這個時候,他們僅得2000萬活躍會員,一年後翻了3倍多,此刻約有7000萬名活躍會員。這個龐大的社群網絡,除了替會員們帶來網上社交的便利之外,亦為Facebook掌握了7000萬人的生活故事和個人喜好。這種了解的程度,足以比美Google和超越了Yahoo,對企業而言,這包含了非常龐大機會和價值。有分析員說:「社群媒體將會成為的主流產品,Facebook絕對有條件IPO。」

全世界都預期Facebook即將上市,只得一個人否認,那就是FB的founder兼CEO Mark Zuckerberg。今年一月,他卻對60 Minutes說08年很可能不會IPO上市,且看如何吧。

《2008年5月28日刊於蘋果日報》

May 26, 2008

恐怖電影雜談

Filed under: appledaily — Tags: , — 尹思哲 @ 8:30 am


周末那天,飲完下午茶,思哲已決定晚上看齣戲,放鬆一下心情。

因家住戲院附近,票從來都是直接去買,不會預先網上預購。這天家裡有事忙,才試著網上購票。我發現戲票網上買每張要多付手續費,如果買兩張,那是十幾元的費用,但礙於實在走不開,只好乖乖付錢。當時我心裡有個疑問,免費的網上購票服務,長遠而言,難道不會對戲院更為有利嗎?

在選擇電影的時候,我考慮了一陣子。我要從三級恐怖片《滅絕生還者》和合家歡片《奪寶奇兵之水晶骷髏國》之間二選一。首先,我本身並不抗拒看恐怖片,我認為驚嚇至少比悶場要強一些。有些電影開宗明義不是恐怖片,可是效果很恐怖。其中最經典的句括Pixar的早年作品《Tin Toy》,電影中名叫Billy的嬰兒,臉蛋完全以電腦繪畫,像真度高,卻又不完全真實,結果非但不受歡迎,還觸發了觀眾的恐懼。

以上的例子,也就是所謂的恐怖谷理論(uncanny valley theory),這理論是個關於人類對「人形物體」感覺的假設。簡單來說,如果一個物體「好唔似人」,例如米奇老鼠,就較容易產生好感,反之,如果一個物體「很似真人」,在觀眾眼裡,不似的部分就會特別礙眼,讓人較易會產生反感。

那些線條簡單的卡通人物,往往比較受落,反之沒有幾個小朋友喜歡那些結構複雜,像真度很高的所謂3D卡通,又例如麥當勞叔叔,予人邪惡和恐怖的感覺,不少是來自那些栩栩如生的雕像。由此看來,恐怖谷理論實在值得每一位3D產品的設計師仔細參考。

最後,我選擇了坐無虛席的《奪寶奇兵》,和大伙兒擠在一起,然後發覺,看電影最恐怖的竟然是旁邊那些喋喋不休的觀眾。

《2008年5月26日刊於蘋果日報》

May 25, 2008

愛與科技

Filed under: Blogging — Tags: , — 尹思哲 @ 3:15 am


亞歷寄來了這個短片,很geek,很不錯。

May 23, 2008

Microsoft以優惠券反攻Google

Filed under: appledaily — Tags: , , — 尹思哲 @ 7:37 am

我不是精打細算的人,翻揭報章或雜誌,很少剪下那些優惠券。對商戶而言,給予報章雜誌優惠券,宣傳作用大,能促使潛在顧客前去消費。對媒體而言,刊登優惠券某程度上更是銷量的保證,因為有些時候,持有優惠券能省下的錢,隨時超過了報章雜誌本身的零售價。

最近,一直被Google壓住打的Microsoft,在其搜尋引擎平台推出Live Search Cashback,這個類似優惠券概念的廣告模式,Bill Gates是這樣子作介紹:「一直以來,廣告商接觸搜尋引擎使用者的方式,主要是靠CPC(Cost-Per-Click)這個模式,亦即每次有人點擊廣告連結,廣告商就得付出若干費用,不管該用戶最終有沒有購物消費。」「Live Search Cashback是CPA(Cost-Per-Action)的模式,不同的是,廣告商只在搜尋引擎使用者進行消費之後,才需要付出若干費用。」

跟優惠券最不同之處,是每當有人透過Cashback消費,商戶均會付予Microsoft若干的佣金。他們這次也似乎胸有成竹,包括eBay、Barnes & Noble在內,他們一共拉攏了超過700個互聯網商貿網站。為急於搶奪市場,並帶動了其CPC業務,Microsoft決定把佣金全數回贈予消費者。我覺得Cashback像手機回贈,也像送家電簽約固網。與其說這是個商業模式,倒不如說成營銷策略更貼切。

我認為不管是CPC、CPA、優惠券還是地鐵站八達通,它們都在取替昔日的分類廣告和派傳單之類的模式。Google收入主要來自CPC,現在不理用戶最終有否消費,他們亦穩袋每年200億美金的廣告收入,不管那個模式,最終離不開如何準確地傳遞訊息,說到尾這又是一齣新舊媒體交接的戲碼。

《2008年5月23日刊於蘋果日報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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